2012年福建高招体检工作通知
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普通高校,各高招体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
为做好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含复检、终检,下同)和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以下统称“高招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以下统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教育局、卫生局和普通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招体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将高招体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进行专门研究部署,并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高招体检工作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
二、承担今年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高招体检医院)由福建省卫生厅和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共同审核确定(见附件)。各高招体检医院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所有参加高招体检的工作人员均要接受岗前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参加高招体检的工作人员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四、参加高招体检工作人员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围绕办人民满意的高考高招这个工作目标,坚持以考生为本、为考生负责,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高招体检的组织和服务工作,尤其要对残疾考生体检过程给予特别关爱和指导。工作中应注意团结协作,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反映考生体质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干扰。
五、各市、县(区)高招办、高招体检医院在高招体检工作结束后应作出书面总结报告,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高招体检总结材料,反馈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以利今后高招体检工作的改进与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