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广东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教考〔2016〕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的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见附件1)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见附件2)等文件,并已报教育部备案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联系。

附件:

1.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办法 点击查看

2.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办法 点击查看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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