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7年高考录取工作细则

青海2017年高考录取工作细则

2017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2.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3.全省高校招生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继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4.各市(州)、县(区、行委)招委会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线考生档案复查,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5.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统考成绩,结合高校计划招生总数,分科类、分批次进行分析测算,并拟定划线方案,提交省招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来源计划

 

  6.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17〕9号)执行,并按全省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做好计划的编制、公布与管理。

 

  7.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在青招生的各有关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及其说明,并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通过《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计划及专业目录书》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8.根据教育部要求,我省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继续使用网上管理的办法。生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我省审核同意的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高校招生章程

 

  9.在青招生的各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查阅,省招办门户网站“青海省教育考试网”(www.qhjyks.com)首页专题专栏内设有专门链接。各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在青招生各高校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针对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目标,合理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一并公布。

 

  10.高校《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对招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违规招生和乱登(散发)招生广告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和相关学校,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填报志愿

 

  11.从2017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征集志愿。首次集中志愿填报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8:30至7月2日8:30。征集志愿填报时间详见给每位考生发放的志愿提交密码“刮刮卡”背面相关文字说明和提示,并及时关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调整征集志愿填报时段的公告和说明。

 

  12.填报志愿的办法、要求及操作流程按《2017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和征集志愿实施办法》(青教综〔2017〕23号)执行。在网上填报志愿规定的时间内,考生必须按填报志愿的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填报志愿前,考生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生章程》和省招办公布的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掌握了解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3.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照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志愿填报系统中所填报的电子志愿信息为准。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校对所填报的志愿信息,准确无误后确认提交。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志愿填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关闭后,考生所提交确认的志愿一律不得更改。逾期不予补报。

 

  14.填报志愿注意事项:

 

  (1)同一高校的普通班、民族班、民族预科招生,分别公布生源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以代码区分)、分别投档录取(以代码区分)。考生不能在同一个院校专业志愿内交叉混报志愿。

 

  (2)军队、公安(武警)、司法类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审、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工作;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生源选拔时的政审、面试工作在考生志愿填报期间进行(另行发文通知)。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

 

  (3)填报外语类专业(或高校对相关专业有外语口试要求)的二本线以上(包括二本线)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于6月27日-28日到青海师范大学新校区(西宁市城北区学院路)参加外语口试。

 

  (4)各批次生源不足时实行志愿征集复征,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实行调剂录取。参加征集的考生要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复征。

 

  (5)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通过《招生章程》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避免上学后造成餐饮不便等困难。

 

  五、录取规则

 

  15.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等)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考生退档原因、录取专业的情况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16.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高校要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和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7.录取批次设置及录取投档方式。录取批次原则上按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级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2017年我省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单独录取本科、贫困地区专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省内预科、第三批本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普通专科共八个批次。

 

  提前单独录取本科、贫困地区专项、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省内预科、提前单独录取专科实行梯度志愿。考生可填报两个院校志愿(即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每个院校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服从选项。各批次定向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服从选项。

 

  第三批本科、普通专科实行平行志愿。设置“A、B、C、D、E”5个平行志愿,每个院校志愿设置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服从选项。各批次定向志愿设置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调剂服从选项。

 

  18.各批次投档比例。第一批本科院校原则上不超过生源计划数的120%,第二批本科院校原则上不超过生源计划数的110%,第三批本科、普通专科院校按照生源计划数的100%投档。高校可在上述投档比例范围内及时提出自己的比例申请,未申请的均按以上比例投档。

 

  19.在同一批次所填报的志愿内投档以后又正式申请要求退档的考生,不得在该批次改投档和参加本批次征集志愿,但可以参加下一批次的录取和征集志愿(贫困专项批次包含在提前本科批次内)。已录取考生不得换录。

 

  20.征集志愿和初始志愿的录取规则一致。征集志愿院校和专业计划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公布后,考生自行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查询录取状态,处于“自由可投”状态的考生均可填报征集志愿,“已录取”或“院校在阅”状态的考生均视为被录取,不需要参加志愿征集。征集志愿后,原填报志愿作废;第二次征集后第一次征集的志愿作废;录取程序将按考生最新填报的征集志愿进行投档录取。

 

  21.梯度志愿遵循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原则。对于总分相同考生,由院校根据其《招生章程》规定的相关要求录取。平行志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情况和院校志愿顺序投档,投出档案均视为第一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对于总分相同考生,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9位数的总成绩后确定位次。

 

  22.除军队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23.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录取批次

 

  24.录取工作按以下批次顺序进行。

 

  (1)提前单独录取本科。主要包括军校(飞行员)、公安(武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共安全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高校的师范类专业(含师范类民族班、民族预科),体育类、艺术类本科,航海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青海大学免费医学生培养定向招生等计划、青海师范大学省属免费师范生和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为航空业培养)等计划。

 

  (2)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主要包括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计划、国家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高校在青自主招生计划。

 

  (3)第一批本科。主要包括“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同意后列入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或专业)及其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

 

  (4)第二批本科。主要包括普通本科院校及省内外二本院校民族班、省外院校民族预科,普通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

 

  (5)省内院校民族预科。主要包括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的预科计划。

 

  (6)第三批本科。主要包括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计划。

 

  (7)提前单独录取专科。主要包括艺术、体育、公安类专科院校;订单式培养计划招生和定向国家电网青海分公司就业计划招生等。

 

  (8)普通专科。主要包括本科院校中的专科;高职、高专中的民族班、民族预科、双语班计划;高职高专院校等招生计划。

 

  七、照顾政策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14号】

 

  (3)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出具证明】

 

  (4)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6分投档。

 

  (5)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6分投档。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20分投档。其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档,累计为35分。

 

  (7)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27.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学校、考区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上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为准,不公示)。公示结束后才取得加分资格的考生,由考区招办按规定要求在6月6日前向省招办报备确认。

 

  八、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28.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1)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2)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

 

  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3)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4)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29.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简称高中学考)成绩(等第),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部分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省内中学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考等第,由省招办负责与全省高中学考数据库转接;省外就读考生的高中学考等第,要求考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如实填写,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考生所借读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纸介质成绩单核对,确认无误后录入数据库。

 

  九、有关类型招生录取

 

  30.“民考民”考生招生录取。(1)考生填报了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志愿,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2)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选择填报了普通类生源计划志愿的,按普通类录取。

 

  31.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省内外院校民族班和国家部委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的生源是全省少数民族考生。省内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及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选报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与统招考生同时投档。

 

  32.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生源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艺术类考生不得在同一高校的两个以上不同艺术类专业之间交叉混报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除教育部规定可以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的本科艺术类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属院校)外,其余院校须从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生源中录取新生,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均不予认可。

 

  取得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须填写《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纸质志愿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由省招办按照高校预录取名单、相应投放的招生计划和考生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之后高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不做改投档。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但艺术类中职毕业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33.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以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但体育类中职毕业生只准填报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否则不予录取。

 

  34.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这类考生不得再填报普通高考院校志愿。

 

  35.高校自主招生录取。

 

  通过高校自主招生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组织的自主选拔考核。高校自主招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单独填报志愿(纸质志愿表),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院校必须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36.保送生招生录取。省级优秀学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5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37.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委《关于做好2017年省属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2016〕57号)和省招办《关于做好2017年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考务和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17〕9号)文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册。

 

  38.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专项计划招生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高校专项计划参照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招生院校有关规定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考生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单独填报志愿(纸质志愿表),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后、第一批本科批次之前单独投档录取。

 

  我省实施贫困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除西宁市四区、青海油田外,具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口(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实际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在户口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农(牧)业家庭户口”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口”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证件的,也可选报贫困专项计划(录取前审查原件和复印件)。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报考贫困专项计划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真实准确,考生招生信息、纸质档案、中小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一致,严防资格造假和违规录取。

 

  39.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执行。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已录取的考生到校后须先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40.定向招生录取。除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外,在我省安排其他类型定向招生计划(如对口帮扶)的高校,要提供高校与定向生源单位(地方政府或具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定向招生协议。同一高校的定向计划与非定向计划安排在同批次录取。定向计划可在该校投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调档,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若对口帮扶地区定向招生计划生源不足,可以用全省填报了定向志愿的考生作补充。经征集志愿,仍完不成的定向招生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1.港澳院校内地招生录取。对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42.免费师范生招生录取。国家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必须从事中小学教育10年以上。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

 

  43.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招生录取。军队、公安、司法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录取政审、军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军队、公安(武警)、司法类院校在我省的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44.青海师范大学旅游管理(校企合作为航空业培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该专业根据我省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使用综合成绩投档录取。综合成绩由高考文化课成绩+(学校专业面测成绩×50%)+照顾加分构成。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

 

  十、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45.高校将拟录取新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如统招、定向、单考单招等),由省招办核准后生成录取新生数据库,并打印、邮寄《录取新生审批表》。

 

  4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通过青海教育考试网或到考区招办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造成上当受骗。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的(包括影响参加高考资格),由考生本人负责。

 

  47.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青海省招办。

 

  十一、考生档案

 

  48.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纸质档案材料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复印件。

 

  纸质档案内容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内容应完全一致。纸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是户口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档案中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口是从青海转出外省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49.考区招办负责做好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十二、资格审查

 

  50.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号)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2017年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试院)组织对二本线以上(含二本)考生档案进行复查。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7月1日前完成复查工作任务,并向省招办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招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二本线以上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互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十三、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51.高考招生录取信息主要包括考生个人信息,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考试、评卷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考生志愿、招生录取信息,以及有关招生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等,未经正式发布之前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各相关部门应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格管理权限,确保考试招生录取信息安全保密、准确可靠。

 

  52.考生的志愿信息由考生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志愿填报系统中自行填报;参加高校自主招生、艺术类自主招生和贫困地区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的考生志愿在纸质志愿表中填报后,由考区招办收集上报省招办用于投档录取。

 

  5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四、违规行为处理

 

  54.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5.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实施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

 

  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五、附则

 

  56.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7.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58.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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