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2高考时间安排及科目分值设置

浙江2012高考时间安排及科目分值设置

 

 (一)考试时间
  
  13.考试日期:
  
  6月7日上午:语文,下午:数学(文/理);
  
  6月8日上午:综合(文/理),下午:外语;
  
  6月9日上午:自选模块。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执行。
  
  英语听力和技术考试于每年的3月、9月举行。
 (二)考试类别及科目
  
  7.实行分类考试。
  
  文理科考试科目分三类设置。
  
  一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自选模块;
  
  二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
  
  三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分本、专科两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专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理)、外语、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8.自选模块设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学科的18个选修模块(每门课2个选修模块)共18题(每个模块1道试题),由考生任意选答6题。
  
  9.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英语听力测试实行全省统考,具体按“三项考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语种的听力测试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进行。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10.报考文科类(含选考文科类的艺术、体育类)所有专业以及理科类中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外语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三)分值
  
  11.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120分,英语听力测试满分30分;综合(文/理)满分300分;自选模块满分60分;技术满分100分。
  
  12.考生文化成绩总分按报考(含兼报)的不同考试类别分别合成。文理科一类为“3+综合+自选模块”的总分,满分为810分;二类为“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750分;三类为“3+技术”的总分,满分为550分。
  (四)命题
  
  14.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以及英语听力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扩大。
  
  17.考务管理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规程》执行。
  
  五、综合素质评价
  
  18.对参加高中新课改的应届毕业生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质与素养、学习与能力、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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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写实性评价+等第评价”的方式,评价过程公开,评价结果经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后,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其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方面采用等第评价,分A、P、E (分别表示好、合格、需努力)三等;学习能力主要通过会考等第(A、B、C、E,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反映。
  
  19.对往届生和未参加新课改的应届生需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由考生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0.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1.高校自主确定是否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内容(如相应学科会考等第)提出具体要求,如有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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